5、经审核决定按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置换开发等方式处理的,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
五、关于闲置土地的收回
1、收回征用的闲置土地,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撤销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房地局下达《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对已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
2、收回划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属于闲置危改用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商区、县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收回出让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向受让方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解除出让合同通知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4、收回闲置土地,在收回土地前应向当事人发出《收回闲置土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回闲置土地告知书》上签署意见或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5、对原土地使用者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或期间法人资格灭失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直接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撤销或注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及证书。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
1、对于经政府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没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政府确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的,如果原用地方和农民集体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用地方和农民集体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实际情况审核后,原则上执行原协议。所需资金,在该幅土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后,用该幅土地所获收益进行支付。
2、符合《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支出凭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所核实总额80%的比例执行,并在该幅土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区、县房地局用该幅土地所获收益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