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房地局根据清理结果并结合用地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专人对闲置土地实地调查取证,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进行现场勘察,采集视听资料及其他书证、物证等,现场勘察笔录需要由勘察人、当事人及见证人三方签字,当事人不到场或不签字,不影响现场勘察笔录的效力。在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房地局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处理意见报经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审定。对需收回的闲置土地,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三、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1、对闲置土地不满两年和闲置土地虽满两年,但经批准同意以限期开发建设等其它方式处理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2、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为:
1)征用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闲置费。
2)出让土地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3)北京市政府批准征用和出让后闲置的土地,土地闲置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上交市国土房管局财务处入市财政专户。
4)各区、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经确定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由各区、县房地局征收后交区、县财政部门。
5)对土地闲置己满两年,且不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将依法收回土地。
四、关于闲置土地的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及置换开发
1、依据《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确定为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置换开发等方式的土地,原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明资料等。用地单位部分交纳地价款的,已交纳部分应达到应收地价款的40%,并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时交清剩余地价款。属申请临时使用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者在申请限期开发或临时使用时必须写出书面承诺,保证在限期内或临时使用届满开工建设,若届时不开工,政府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3、经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审核按限期开发建设、临时使用、置换开发等方式处理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各区、县房地局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4、限期开工建设、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的期限,从闲置土地限期开工建设、临时使用等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