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061号)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最近,市政府颁发了《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这是市政府继1998年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京政办发[1998]79号)之后,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土地闲置问题而以政府令形式颁发的又一个重要规章,也是为了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市现有的部分闲置土地问题,而且对于今后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处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处闲置土地的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北京市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及划拨后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初审、收回、补偿、再利用以及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及划拨后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处理闲置土地的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关于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和认定
1、市国土房管局征地处、出让处、划拨处提供市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划拨的土地的情况,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区、县房地局应予以积极配合。区、县房地局要对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划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已经闲置土地,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地单位要根据《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土地的闲置情况进行自查。对于经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的土地,用地单位需在2001年11曰30日前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并领取《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对于经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的土地,用地单位也应在上述时间内到区、县房地局登记、领取及报送相应的表格。逾期不登记或申报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