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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
 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6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目前以租金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使廉租对象家庭能够租赁到合适的房源,从而尽快解决住房困难,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等六家单位为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等16家单位为第一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租赁代理单位。各指定单位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
  一、指定单位的服务内容
  (一)提供免费出租代理服务
  1、对象:欲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住房的单位、个人
  2、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产别
  (1)单位和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
  (2)个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单位的自管房;
  (根据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文件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
  (3)座落于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
  3、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类型
  各单位、居民家庭提供的住房为具备入住条件的成套楼房、简易楼、平房和半地下室。
  4、住房出租登记程序
  (1)出租房屋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一、单位证明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第二、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民改售房确权证明;
  (2)相关证明齐全的,留取复印件,并填写《出租廉租对象房屋登记表》。
  5、凡将住房出租给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单位和个人,指定单位免收代理费。
  (二)提供免费承租、出租原住房服务
  1、对象:经廉科管理部门配租实行租金补贴方式配租的廉租家庭。
  2、内容
  (1)为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提供合适的房源信息,免费代理房屋的相关业务;
  (2)为廉租家庭的原住房免费代理出租业务;
  3、廉租家庭承租房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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