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租实施
已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到所配租房屋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定《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廉租住房。
已确定为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定《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廉租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领取《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补贴租金。
六、配租的管理
(一)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定期会同民政、公安以及街道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变化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1、已配租家庭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经查实,由房屋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房或停发补贴租金,并按所在地区市场租金标准补足承租期间的房租或收回已发放的补贴租金。
2、已配租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或停发补贴租金。
3、申请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数减少的,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相应减少租金补贴;对实物配租家庭调整相应面积的住房。
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面积或补贴的家庭,需重新申请轮候。
(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包括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上市交易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
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划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定的专户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各区、县自行筹措的资金,由本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定的专户进行存储、专项管理,用于本区、县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市、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审计。廉租住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