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物配租
指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配租标准和家庭人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实物配租家庭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可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住房月租金按配租家庭月收入的5%收取。
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可将原住房腾退给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配租方式、人口和规定标准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或提供实物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也可将原住房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按市场价出租,用所得租金加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
四、轮候配租
(一)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和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城八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对已登记备案的廉租对象家庭采取摇号的方式,按《登记表》登记的不同配租方式和不同房屋面积进行配租。
(二)摇号配租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原则上一年两次。摇号前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租的数量、申请家庭登记的截止日期和摇号配租活动的日期。摇号配租活动通过北京电视台实况转播,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参加摇号的家庭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和优抚相关证件的发证日期确定先后顺序,按不低于1:4中选比例确定具有摇号资格的家庭,分别按已登记的配租方式参加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的摇号。参与摇号家庭号码的确定,以《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的“登记编号”为准。
(四)租金补贴的中选家庭在具有本次摇号资格的家庭中一次摇号产生;
实物配租中选家庭的产生,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分成不同组别,将具有参加摇号资格的申请家庭对应不同组别内分别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摇号结果为产生的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配租家庭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应重新轮候。无特殊理由两次拒绝配租方案的,须重新申请登记。
(五)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