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证件包括:《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享受北京市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2、核查、公告
申请家庭持以下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房地局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住房等有关情况的核查。
(1)已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登记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和优抚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其它住房证明);
(4)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经核查,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经公告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告之当事人,并明确延长时限。
3、登记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完成登记。
4、通知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二、配租面积标准
本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其中,优抚对象家庭的配租面积标准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
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则是一个核心家庭。城市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三、配租方式
(一)租金补贴
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配租标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申请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补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