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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制订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精神,现就本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
  (注:本《实施意见》以下面积标准均为使用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1.33系数折算)的计算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户籍且长期共居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标准租私房除外)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证件之一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特殊情况除外)。街道办事处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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