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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
 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的《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目前,本市共有1.9万户居民住在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的私有房屋内。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与市场房租价格差距较大,影响了产权人的财产收益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这些房屋的产权人或无力修房,或拒绝修房,造成房屋破损严重,严重危及承租人住用安全。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成为一个关系到私房产权人和承租人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关系到首都稳定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化大革命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化大革命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产权人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或是没有订立私房租赁契约,但长期居住标准租私房,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单位或个人。本意见适用于标准租私房的产权人和承租人。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安置方式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二)鼓励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由承租人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没有住房,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四)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由单位支付租金的,应当放开租金,由单位与产权人协商确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应当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五)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由个人支付租金的,由单位按照房改政策优先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负责将承租人搬出。单位不能按上述办法解决的,承租人可暂不搬出,但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租并修改租赁合同,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发放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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