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10.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补偿方案汇总表。
11.《办法》第
九条所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2)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2.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13.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载明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14.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知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号、工程名称、受托拆迁单位、受托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15.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但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
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
(一)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二)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三)屋顶有保温层;
国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