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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承载的业务涉及基本话音业务;2、以任何形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3、出现任何排他性条款,或以任何形式阻碍其他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进入;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平台与移动网络联接时,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应采用具有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须办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移动增值电信业务中涉及到电信资源(例如号码,频率等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资费

  第二十二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资费是指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为用户或团体提供移动网电信增值服务所收取的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应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制定,具体标准由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确定后,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向用户明示业务资费收取办法及标准。用户通过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使用的各类电信业务,应执行该项电信业务备案后的资费标准,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向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用户任意加收费用。

第五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六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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