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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股份需要变化的;2、公司需要破产、合并和分立;3、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4、公司变更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种类及业务专项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者需终止经营的,必须在做好用户妥善处理工作后,提前6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四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必须及时做好用户妥善处理工作,其许可证将被收回注销。
  第十五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上报移动网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报表。

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在北京地区按照批准的专项种类及业务专项内容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北京地区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为获得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专项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移动网络的条件,必须保证其长期、稳定的接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
  北京地区具有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专项许可证经营者必须为获得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许可证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的条件,必须保证其长期、稳定的接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
  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与获得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专项许可证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接入专项许可证的经营者(含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自身的接入专项)与获得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许可证的经营者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与获得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接入专项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向未获得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接入。
  第十八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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