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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为促进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规范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是指通过与移动网络连接的服务平台,向移动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定位服务等增值服务的业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在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专用的服务平台,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提供给用户。例如: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对信息内容进行加工,以短消息等形式向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移动商务信息等。
  第三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北京地区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必须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北京地区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分为接入专项和业务专项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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