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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管辖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五章 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监督。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每年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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