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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8号)


  《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经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2日

             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建立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活动。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确认,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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