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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应当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除及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
  (三)农民负担的各种费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责任目标、补贴情况;
  (五)优抚及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六)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事项要全面、准确、具体、真实、按时;
  (二)村务公开至少每90日公布一次,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和热点随时公布;
  (三)采取设立村务公开栏和发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
  第五十八条 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任期三年。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至5人。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上进行监督;
  (二)对本届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实行审查;
  (三)就村务公开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报告;
  (四)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建立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民主测评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查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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