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7日内召开。
第五章 辞职、罢免与补选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罢免事宜: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三)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递交辞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辞职的请求。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要求辞职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其辞职请求。
第四十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并提交村民委员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村民委员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第五十一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不愿或者不宜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委员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委员不愿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1名代表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村民会议和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五十二条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20日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他18周岁以上能表达真实意愿的村民投票。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90日内予以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