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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事项;
  (二)提前3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和必需物品,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三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名。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或者计票工作。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会场应当设立选票代写处。选票一般应由选民本人填写,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选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投票,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三条 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五条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但应当在90日内再行补选。
  当选人数不足3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日内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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