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地区)、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建或者换届选举期间,设区的市(地区)、县级、乡级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直至村民委员会组建或者换届选举完成。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组织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9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村,不能超过11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若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四)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地点,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六)印制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七)推荐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从组成之日起180日内,应当选举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逾期未选举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