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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数较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情况可以实行代理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副主任代理;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实行代理制度后,应当在90日内依法补选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出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当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的推选应当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产生前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召集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成员或者该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30日内依法推选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推选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当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接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离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移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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