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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四、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乡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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