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2001年11月2日
四川省政府关于修改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8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在我省销售省外生产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应将其有关产品资料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该条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