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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条 为了做好代表大会审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五年计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草案)的准备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实行审查、批准。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经济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议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年度计划草案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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