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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9月25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5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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