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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二十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二)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四)见义勇为宣传活动费用;
  (五)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确认或确认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进行护送救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六)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纠正;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近亲属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报复而伤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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