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消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七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有资金的继续计息。退伍回津安置后,其个人帐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八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服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和有关个人帐户资金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向其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条 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恢复或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户上的医疗保险金,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核实后,为职工启封或建立个人帐户,补记个人帐户结转金额。
  第十一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有资金的继续计息。毕业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其个人帐户启封;毕业后在外埠就业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