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市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三)属于大型医疗设备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四)其他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第一版)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
                (第一版)

C类目录

  一、医疗服务设施
  1、空调费
  2、电话费
  3、电炉费
  4、微波炉费
  5、煤气费
  6、病房内的电视费
  7、电冰箱费
  8、食品保温箱费
  9、文娱活动费
  10、救护车费
  11、国际信息网络远程会诊费、
  二、病种
  1、不育(孕)症
  2、性功能障碍
  3、近视眼
  4、口吃病
  5、腋臭
  6、对身体功能影响不大的先天生理缺陷:如斜视、多指(趾)、趾蹼、“X”、“O”型腿等。
  三、非工伤、非正常情况发生的医药费
  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吸毒等造成伤亡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擅自去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急症除外)。
  四、各种美容、预防、保健、提高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