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三)属于大型医疗设备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四)其他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第一版)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
(第一版)
C类目录
一、医疗服务设施
1、空调费
2、电话费
3、电炉费
4、微波炉费
5、煤气费
6、病房内的电视费
7、电冰箱费
8、食品保温箱费
9、文娱活动费
10、救护车费
11、国际信息网络远程会诊费、
二、病种
1、不育(孕)症
2、性功能障碍
3、近视眼
4、口吃病
5、腋臭
6、对身体功能影响不大的先天生理缺陷:如斜视、多指(趾)、趾蹼、“X”、“O”型腿等。
三、非工伤、非正常情况发生的医药费
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吸毒等造成伤亡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擅自去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急症除外)。
四、各种美容、预防、保健、提高生活质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