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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并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 成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具体工作和日常审定工作。
  第八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名称采用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
  第十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为“A类目录”、“B类目录”和“C类目录”。
  “A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临床诊疗必需、疗效确切、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
  “B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可供临床诊疗选择使用,效果确定,但费用较高,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
  “C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非临床诊疗必需的、疗效不确切、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中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使用“A类目录”中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使用“B类目录”中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虽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个人需增负一定比例。
  (三)使用“C类目录”中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天津市各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并要求列入《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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