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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
 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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