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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3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并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防治院所)、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医务室、保健站;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和卫生院;
  (五)军队医疗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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