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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四)具备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能力;
  (五)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
  (六)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通过《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原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标或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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