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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
  (三)糖尿病;
  (四)肺心病;
  (五)红斑狼疮;
  (六)偏瘫;
  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七)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住院对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特殊病种的分类和支付标准:
  Ⅰ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95%。
  Ⅱ类: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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