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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19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补助60%,满70周岁补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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