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职工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18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简称计划生育手术,下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需住院者,目前一要符合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卫妇字〔1984〕1号规定,二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国计生科字〔1994〕299号规定)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 经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属于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该项费用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