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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诉案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诉机构投诉。

第四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将诉案及时分送应对该投诉事项负责的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督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的投诉,由受诉机构负责协调、督办。
  第二十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筹建、经营、管理、清算的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要本着依法、公正、热情的原则处理好应由自己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在接到投诉后,答复投诉一般不超过30天。如因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直到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受诉机构申请复审。接到投诉人复审申请书的受诉机构,应在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上级受诉机构有权改变下级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管理不明而错投的诉案,收到诉案的部门要及时将诉案转交应受理此案的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受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索贿、受贿、滥有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诉案,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诉案,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可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诉机构可终止处理:
  (一)经受诉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或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的;
  (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受诉机构联系及配合的;
  (四)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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