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
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1〕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讲求效率。
第二章 受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和各市州投诉部门为投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诉机构)。
第六条 省投诉办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州受诉机构在其市州相应机构或市州政府指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投诉办代表省政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 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为省直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案件,由省投诉办处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受诉机构处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州受诉机构处理;省投诉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诉案,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