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牵头单位
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省政府于每年第四季度,研究解决下一年度内拟举办的大型经贸活动,包括境内外的大型招商、展览、参展、参加全国大型交易会以及各类大型宣传促销活动。同时,确定活动的经费负担原则,明确哪些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哪些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哪些经费实行省市共担,哪些经费由参加单位承担。
省政府组织的内、外经贸活动中,凡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招商活动,包括展览、参展等,其经费开支规模统由省政府办公厅控制掌握。实际经费支出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第一程序审核后,送财政厅认定。应由省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支出经省财政厅审核认定后,报常务副省长并省长批准。对组织参加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原则上政府不负担经费开支。
根据工作性质及部门职责,政府指定各项经贸活动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对经贸活动及经费支出负全责。原则上对内招商活动,由省经协办牵头;对外招商活动,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独立性较强的经贸等活动,由相关委、厅(局)牵头。
(二)编制财政支出预算
各牵头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经贸活动的总体要求,对所负责的经贸活动编制经费支出概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财政厅初审后,由牵头单位报主管副省长审批。
经审批后的经费支出概算,由各牵头单位送省财政厅归口部门,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常务副省长并省长审定。
省财政厅根据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意见,将年内各项经贸活动经费中需由本级承担部分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以保证各项活动按期进行。
(三)审批活动方案
牵头单位根据各项经贸活动的时间安排,提前两个月拿出组织、策划经贸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主管省长审批(实施方案中经费预算部分需先经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签署审核意见)。具体内容应包括:
1.总体安排:经贸活动的整体规划,即活动的地点、时间、活动名称、具体活动内容以及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2.组织形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整个活动相关事项,协调配合单位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
3.活动规模:经贸活动的总体规模,包括省内拟参加活动的人数、规格、邀请的有关领导、专家以及境内外企业的范围等。
4.参加部门:拟组织参加活动的部门范围。包括参加活动的省直部门、各市部门以及各部门在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5.经费预算:在不突破年初政府确定的活动经费支出规模基础上,由各牵头单位就本次经贸活动,做出具体详细的经费支出预算。经费预算应本着降低成本、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活动先遣组联络、核实的基础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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