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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

  (二)分解任务指标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对企业减债偿债,由各市政府制定分行业的年度任务指标,落实给行业主管部门,再分解落实到企业;对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除各金融机构自身压缩不良贷款的任务指标外,省政府根据各市具体情况,下达不良贷款压缩指标(见附表),并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各市要将指标分解落实到主管单位或基层地方政府,并落实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制;对地方金融风险,要逐一落实处置责任单位和风险化解具体措施,并明确化解风险的具体时限。
  (三)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对额度大、期限长的不良贷款,向贷款户和保证人下达催收通知,限期还款。无还款资金的,可拍卖贷款户、保证人资产,以货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对以物抵债的资产,抵债物要由债权银行认可的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债物手续不完备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合法手续;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要责其签订分期还款计划。
  (四)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执收。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银行债务问题,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主动争取各级检察院、法院加大力度配合催收银行债务,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合法金融债权。各级政府不得以保护地方利益为名,干预当地法院对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五)防止发生新的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操作过程要有债权银行参加,落实银行债权,确保银行贷款安全,防止出现银行债权被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为企业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充当“保护伞”,对已经发生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的,要按有关规定限期纠正。今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银行业协会联合实施制裁。
  (六)继续整顿和查处金融“三乱”。在前一阶段整顿金融“三乱”(乱集资、乱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对已清查出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等247号令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法律不予保护,政府不予代偿。
  (七)着力防范和化解突出的金融风险。针对我省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潜在的支付风险、企业债券和证券回购的个人债务兑付风险、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和涉外金融债务等突出风险,对重点个案和人民银行的严重关注对象,由主管单位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以及清理乱集资、压缩企业债券、兑付证券回购个人债务,由省金融办分别制定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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