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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企业金融债务
 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努力建设金融安全区,是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为在“十五”期间实现这一目标,各地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全面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努力压缩银行不良贷款,继续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特殊重要性,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深化认识金融状况是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反映;增强实现区域金融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当前,我省企业的金融债务负担沉重,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中小金融机构潜在支付风险,查处乱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展缓慢,企业债券和证券回购的个人债务兑付形势严峻。解决这些问题,各级政府要主动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通力合作,使这项工作尽快取得成效。为此,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企业金融债务,重点查清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银行贷款以及偿还情况,落实偿债目标责任;二是,查清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采取措施追收到期银行债务,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三是,整顿金融秩序,清理和查处乱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重点化解企业债券和证券回购个人到期债务的兑付风险,确保区域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和银行不良贷款以及地方金融风险。各市可按行业系统组织清查力量,逐个企业清查金融债务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和偿债措施。清查银行不良贷款和地方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全面介入。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各行的当地分支机构负责清查;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城市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负责清查;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清查;对地方金融风险,由各市政府组织力量进行调查,逐一查清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风险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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