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援助内容
  (一)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面向广大下岗职工宣讲政策,提供咨询服务。要在企业、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张贴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品,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二)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有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给予就业指导。对再就业援助对象,要针对他们的求职要求和自身条件,实行托底就业帮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发一批岗位,掌握一批空岗信息,优先免费提供给再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要千方百计拓展劳务输出渠道,实现异地就业。
  (三)提供技能培训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选择当地有需求,且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使再就业援助对象中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下岗职工减免费标准可参照我区对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再就业援助对象的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费用。
  (四)提供社会保险接续援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提供便利、快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要规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后的参保政策和办法,对再就业援助对象,有企业依托的,由企业给予一定资助;没有企业依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参保;对无力缴费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其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五)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城市街道就业服务网点,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免费寄存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多种方式实现再就业的,可根据本人要求,为其提供个人档案代管和社会保险费代缴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提供生活保障援助。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对出中心前的下岗职工进行逐人逐户调查,对确定为再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情况要及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所在街道。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可上门服务,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六、保障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