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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42号 2001年10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目的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政府职责、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重要体现。通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使再就业援助对象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以推进“并轨”工作,顺利完成全年再就业任务。
  二、援助对象
  具体是指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人员,特别是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相当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下岗、失业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
  三、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内主要解决2001年底前出现的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后,实行再就业限期援助制度,即对新出现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在3个月内帮助实现再就业。
  四、援助方式
  (一)摸清底数。各盟市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对本辖区的再就业援助对象进行一次普查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制定援助计划。各盟市和所辖旗县(市、区)都要制定再就业援助计划,实行定人、定时间、定安置办法、定考核目标的“四定”管理。
  (三)梳理政策,提供服务。一是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将“九五”以来出台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做一次认真梳理,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二是运用好八部委关于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营造推动社区就业大发展的良好环境。三是加快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应用性政策研究,以适应促进再就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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