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各地要制定适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由自治区房委会组织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审批下达。经自治区房委会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税费政策。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继续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政发〔1997〕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不得挤占挪用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得享用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各级房改与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具体价格应根据国家规定的8项构成因素测定,未经价格管理和房改部门审批价格的,不得销售。各级房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完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限、购买条件、购买程序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办法、监督、规范销售行为。
(四)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对最低收入家庭要合理界定,严格掌握。采取安置廉租房、减免房租、发放租金补贴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完整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五、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一)各地要加快可售公房的出售步伐。要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收费,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对于房屋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因地因事制宜,采取灵活办法,加快处理进度。
从2001年7月1日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优惠政策,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两项优惠政策后,各地要重新合理测算报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使其逐步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
(二)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逐步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过渡中,应当考虑房屋的地段、结构、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租金,使租金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租金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