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按规定存储公房出售收入和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报本级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使用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和其它自有资金发放住房补贴。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未按规定存储公房出售收入等自有住房资金、未经房改部门审批住房补贴方案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六)住房货币分配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需财政补贴的年度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由房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房委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经房委会办公室审批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单位住房资金使用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要保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按市场价购房或按市场租金租房,实行转帐支付。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各地要制定本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置方案,于2001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2002年7月1日起不准继续开展工作。
(二)未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2001年内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的标准。需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不得拖欠。从2002年起,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但单位补贴部分不得超过15%。
(三)各级房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审批与工作报告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依法做好住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保值工作。
(四)切实抓紧住房资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各盟市主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住房资金贷款清理回收计划。对于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发放的建设项目贷款与单位贷款要按国家规定时限全部收回。自治区房委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五)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盟市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订余额的40%以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各有关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加快拓展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职工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公证手续的办理,采取借款人自愿的原则。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个人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