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政字〔2001〕314号 2001年11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以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现就继续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房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盟市房委会要吸收本辖区内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各级房委会要认真行使在住房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决策、住房分配货币化、公有住房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二级市场开放搞活、住房金融服务等工作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房委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承担。
二、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得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利住房建设计划。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自有资金建设或购买职工住房进行福利分配。对2000年1月1日以后立项建设和单位购买的住房,一律按成本价或成本微利价出售。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应实施住房补贴的盟市,要在年内制定住房补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已经出台住房补贴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建立职工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把实施工作抓紧抓实。不需要实施住房补贴的地区或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住房补贴资金。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化转工作。按规定应该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96年至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化转。1996年至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较少的地区,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要做好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自有住房资金的清理、归集和存储工作。各单位分散存储的公房出售收入,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财政隶属关系,统一存储到本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