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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二十一)对于困难学生的帮助,高等学校要按照不低于所收学费的10%比例,连同财政专项拨款设立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
  (二十二)在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高等教育债券,建立高等教育产业风险基金。有关部门要提出方案,抓紧实施。
  (二十三)在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不影响学生质量的前提下,支持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生,开展“定单教育”;允许高等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一定数量的定向生,增强学校自筹资金的能力。
  五、制定有利于高校面向市场、公平竞争、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招生比例。
  (二十五)自治区教育、计划、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确定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分学校类别、层次和学科,确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上限。在规定限额内,高校自行决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并将自治区的指导标准和各校自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供考生参考和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高校可以市场为导向,对现有资产和教育资源进行有效重组。鼓励企业在高校建立科学实验和人才培训基地,拓宽高校与国内外企业、公司、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办学的渠道,支持高校探索各种有效的筹措资金途径。支持高校科技先导型企业上市。
  (二十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使用及提取付酬比例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支持高校与大中型企业之间以技术、合同和人才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政府对高校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二十八)自治区高校发展与建设要纳入驻地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及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地方性收费,由驻地人民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列入政府规划的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和产权登记费地方征收部分;使用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集体土地,先由政府转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无偿划拨给高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免缴工程前期各种管理费用。其它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1〕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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