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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十二)成立自治区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委员会,制定自治区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和评价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高等院校自身要建立内部办学评估体系,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自治区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由学校发放,并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成绩的指标之一。
  (十三)全区高校后勤服务系统要在2001年内全部与高校母体剥离,实行事企分开,改制为企业性质和独立核算的校内经济实体。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或独立经营,为学校后勤提供优质服务,力争2至3年内,基本实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改革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方式,实行按生均定额为基础的拨款办法
  (十四)由自治区政府主办和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实行按生均定额为基础的拨款办法。按照学校类别、专业和教育成本的平均水平核定生均拨款定额,并以上学年末在校生人数为基数,确定财政支出预算和下拨高等教育事业费,保证生均经费依法逐年增长。对考入区内院校的高中阶段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学生,政府继续给予减收学费照顾,减收部分由财政补齐。
  (十五)根据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自治区原确定支持高校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专业调整、教学改革、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一次性补助费,由现在的1800万元左右,增加到25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保持适当增长。
  (十六)改革学校后勤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后勤有偿服务,降低学生培养成本,提高教学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的比重。高校离退休人员工资由自治区财政单列,并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社会发放。
  (十七)高等学校要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多劳多得,优劳报酬。
  (十八)由盟市管理的高等学校,拨款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改革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单一的体制,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大高等教育投入
  (十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个提高”的要求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方向,确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制定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投入管理办法。
  (二十)在进一步争取国家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亚行、世行和各国政府的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同时,建立政府、高校和银行共同承担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国内银行向高校投放贷款。高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设,由自治区计划和教育部门制定规划。对于高校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各校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先行向商业银行贷款,提前建设,提前受益。贷款的本息,由学校利用以后年度的政府基建投资和收取的学费逐年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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