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1〕117号 2001年10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我区的高等教育更加适应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新的目标和重点,继续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以适应新世纪自治区经济社会和当代科技文化发展对高素质人才需要为前提,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规模效益为目标,继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逐步建立结构、规模、质量、效益相协调,学科门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化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及其运行保障机制。
(二)适应科教兴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在继续办好本专科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支持和扶持高等学校增列博士点和硕士点;支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攻读专业学位,拓宽研究生教育的专业面,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鼓励研究生教育与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相结合,建立跨区域、跨校际、跨行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有效机制。
(三)加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相关学科群。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开放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呼和浩特市建设大学科技园,使教学与科研、科研与中试、中试与生产紧密结合起来,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拓宽民族教育办学面,改善民族高等教育结构;要从整体上推动我区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水平,使我区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治区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技术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四)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调整和重组,独立或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等方式,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是采取对现有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统筹重组、大学附设等方式,组建新的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加大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重。
(五)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6号),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努力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经批准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