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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
  (二)小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
  (三)城区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四)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大于7平方公里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
  (五)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或公安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应组建其他形式的消防队站。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为消防站配备车辆装备、灭火抢险救援及消防员防护器材。省辖城市应当建设消防模拟训练基地。消防站的业务训练和体能训练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建设市政给水管网,应同时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修保养。
  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消防车道不畅的旧城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消防水池。利用湖泊、河流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第十一条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设计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拆迁或移动市政消火栓,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市政消火栓。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时,应书面通知城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实行集中接警;不设区的市(县)消防站,可建立通信室,实行分散接警。
  第十五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接处警系统和图像传输系统:消防站通信室应配备有线接处警终端机及无线通信设施。
  第十六条 所有电信运营企业都应无偿向用户开放119报警功能,并保证消防报警的安全与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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