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减轻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根据城市规划设置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以及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其范围和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六条 消防专业规划应包括文本和图纸两部分。
消防专业规划文本包括总则、城市消防现状、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城市消防重点保卫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投资估算以及城市消防规划实施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消防专业规划图纸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布局现状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消防分类图、消防站、消防通道规划图、市政消防给水规划图、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图以及城市消防重点保卫区域规划图。
第七条 新建小区、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吸收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