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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8.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继续加强重点人群的性病、艾滋病监测、科研和医疗服务工作,大力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全面启动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控制母婴传播。
  9.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10.进一步推动妇女健身运动。在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健身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为天津协办北京奥运贡献妇女的聪明才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五、妇女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
  2、广泛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到2005年和2010年,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普及率分别达到90%和95%。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各项诉讼权利。
  6、建立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综治委[2000]30号)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2.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大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的宣传力度,定期制作和播发相关公益广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旨在普及与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大型宣传活动。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大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和迷信活动,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4.在司法、执法人员中普遍进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审理和执行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
  5.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加大信访接待力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及妇女热线的投入和建设,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心理咨询等服务。
  6.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色情服务,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7.加强对外来女性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法制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增强外来女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8.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党中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所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农办、市妇联、市残联、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法制办。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继续推进社区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妇女活动阵地建设。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和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加大城镇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
  3.宣传和文化艺术工作要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在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全方位宣传妇女的成就和作用,提高女性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禁止有损于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4.继续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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